[抗議]為什麼老鳥都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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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DearHoney

kn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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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60
註冊時間: 2001-11-14 08:00

文章 knift »

Tiberius 寫:順道扯一下國外訂原版的法令 ...

第 八十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 八十七 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r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
    以一份為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r
    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這裡的輸出、入指的是海關喔∼不要搞錯了 :)
Tiberius
神人
文章: 931
註冊時間: 2001-01-03 08:00

文章 Tiberius »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咕嚕 ... 這下有趣了, 以上我不瞭解,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knift ... 這條文的連結不是你自己貼出來的嗎? :-.-: )
knift
神人
文章: 360
註冊時間: 2001-11-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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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rius 寫: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咕嚕 ... 這下有趣了, 以上我不瞭解,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knift ... 這條文的連結不是你自己貼出來的嗎? :-.-: )
這個有趣…
條文我是跳著看的…沒有逐條來看 :P
看來要構成“散佈”似乎沒有那麼容易喔∼ ?_?
不過p2p的話是一定構成的啦…不特定多數人 :-.-:
DearHoney
神人
文章: 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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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earHoney »

我是現在才看到這一篇。既然大家已經開始吵了,我希望大家認真一點吵,用嘻皮笑臉的態度一邊吵一邊開玩笑,我不認為這是好的溝通方式。要就認真吵,不然就是輕輕鬆鬆的邊討論邊開玩笑,否則吵架與開玩笑混在一起,根本看不出來是有風度還是不想吵,但我自己的感覺是,這種又吵又笑的態度,並不值得鼓勵。在自己講完的話後面用括弧寫著一堆飲料的名稱,也許你覺得很好玩,或你覺得:「我這個人到哪裡都是這種講話語氣」,但是我覺得在吵架的時候會顯得比較幼稚,而且還會覺得你根本就不想認真討論。你想有你自己的風格,但也要顧及眾多不認識你的人在看了你的文字後的第一感受,除非你不在乎別人怎麼看你。\r

到底下載「音樂內容有版權的 MP3」違不違法,就像有人提的,這與嫖妓的行為一樣,妓女(提供MP3者)違法,但是嫖客(下載MP3者)卻不違法是一樣的。說真的,我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嫖客與下載MP3不違法,但既然法律是這麼寫的,我們只有遵守。

所以如果一定要討論「下載MP3是否違法,是否盜版」,那麼用法律條文來解釋是不違法的,但我們也應該有體認,這種間接侵害版權持有人的行為不應該做,檯面上也沒什麼好宣揚的。

「因為法律說下載MP3不違法,所以任何人沒有權力指責別人下載MP3是差不多等於盜版的行為」,其實聽起來比較像是在強辯,雖然論述觀點會因為法律解釋而變成合法,但這就好像在鼓吹嫖妓不違法是一樣的詭異,是沒錯,嫖妓不違法,警察抓的是提供性服務的一方,所以我們就沒有權力去指責嫖客會間接造成社會風氣不良的問題了嗎?

有需要才會有供給,這個需要就算被法律定義成不違法,但我們仍然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會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如果因為法律說不違法我們就無限上綱去支持自己的行為,你可以說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我想大家無從置噱,但是到底這行為對不對,你心裡的尺會有答案,也許和法律一樣,也許\不一樣。
ca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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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7
註冊時間: 2003-06-20 03:35
來自: MIAMI

文章 carage »

魯豬 寫:我有問題.....(舉手)
假設:
1.我把Close To You轉錄成mp3
2.放在自己電腦聽
3.把mp3丟給我同學聽
4.把mp3放在ftp給人下載
5.我去下載放在ftp上面的音樂

以上,哪個就"現有的法律條文"是屬於違法行為??

再加兩個:
6.用ezpeer從別人電腦抓他的mp3
7.允許別人從我的電腦抓mp3
1&2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但因為牽扯到CCCD等保護機制的問題所以即使是美國國內都有爭議.
3&4應該都屬於散播. 5目前是不犯法的. (台灣不犯法, 美國有爭議)
6.應該也沒有與5同理.
7.可能有. 假如單純開放權限但沒人來抓, 因為東西始終都還是在你的電腦上所以應該尚無法構成所謂的散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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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uyo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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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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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中正紀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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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kouyoumin »

knift 寫:不違法怎麼算盜版?
如果哪天法律規定路檢酒測值∞以下都不罰
大概就都沒有"酒醉駕車"這回事了: :P

甲: (罵肇事者) 死酒鬼, 酒駕撞死人
乙: 他又沒違法怎麼算酒駕?
甲: ......
節約用電 - VIA EPIA CN運作中
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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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4
註冊時間: 2001-01-03 08:00
來自: 東大畢業生

文章 天地 »

嗯,酒駕和盜版都只是行為,有沒有違法是法律定的(或說是法官找條文來論定)
cityhu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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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9
註冊時間: 2002-04-11 08:00
來自: 台北市

文章 cityhunter »

大家熄火吧 :-.-:
為什麼要在一年剛開始的時候就掀起戰端呢
太不吉利了

相信真正喜歡音樂也愛音樂的朋友們
即使手頭並不寬裕
但對自己真正喜愛的音樂及歌手並不會吝嗇的
而對於那些音樂製作極度沒誠意的人或公司
相信正接受大家耳朵的檢驗及市場的考驗
該失消失的一定會被慢慢的淘汰掉

不過小弟真的很不喜歡台灣唱片業者的操弄手法
難得喜歡上一個歌手
卻又很擔心會不會隔個兩張或一年半載就來個精選集大放送(明明就還是新人啊 [b08] )
然後不幸的話精選集也賣的不錯就個慶功改版或阿里不達啥東西 :-.-:
sutl
神人
文章: 968
註冊時間: 2003-01-13 03:54
來自: 永和

文章 sutl »

carage 寫:
魯豬 寫:1.我把Close To You轉錄成mp3
2.放在自己電腦聽
1&2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但因為牽扯到CCCD等保護機制的問題所以即使是美國國內都有爭議.
如果破CCCD的技術是違法的話,那就先把M$抓起來吧 :P

M$的Media Player 9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破不了的CCCD :o

每台燒錄機必附的Nero也都可以用手動的方式將CCCD拷貝成Audio CD,這兩個可都是通行全球的合法程式啊 :lol:
關於聲音的一切,不要聽人亂講 提問的智慧

可攜式Firefox,還會自動備份bookmark喔
justthinking
神人
文章: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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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敗家者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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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ustthinking »

趁禮拜一上班比較不忙 翻了一些相關法令
關於從網路"下載"MP3違不違法 我覺得knight的論點是正確的
光"下載"MP3這個動作現階段並沒有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之前的成大事件也不是因為單純的涉及下載有版權的數位影音檔案所以被起訴
那幾位同學被起訴是因為他們涉及將MP3放在網路上分享給其他使用者以及將MP3燒錄到光碟上
這兩點觸及了著作權法中的散撥以及重製條文的相關法規

至於以後 我覺得還是會屈就於美國的壓力比照拷貝原文教科書=違法辦理吧
等到美國國會被RIAA買通立法規範下載有版權的數位檔案違法
接下來大慨就是動用特別301來對其他國家施壓了 :-.-:
最後由 justthinking 於 2004-01-27 01:23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愛國心是惡黨們發表不負責任言論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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