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站前Nova賣mp3的大黑店;購買預錄mp4的注意事項[XY-22,MPIO FG200,iriverT10比一比]

只要是處理數位資料的隨身聽,都可以在這邊討論。

版主: DearHoneyBarlosKD

魔流劍-風之痕
初學者
文章: 5
註冊時間: 2005-12-22 01:05

消耗性數位商品購買關念

文章 魔流劍-風之痕 »

所謂消耗性數位商品如電腦零件,手機,記憶體等商品,在自由貿易的 公平競爭體制下,屬開放式競爭價格,所以價格的波動自是難免,看那高規格的cpu單價,僅一季價格就漰盤,手機亦是如此,那是因生展成本與市場競爭所致,列舉一例,敝人於去年8月購買i-River iFP-795,當時的價格行情是9千元上下,在詢問數家商店後,取決服務品質與價格衡量下,我買的並不是當時最低價,兩個月後再購同商品,行情僅剩5千多,所以購買的時機本就是一門藝術-
說到時機,現在大家都知道SONY PS2僅剩5千多元,但現在購買的時機就太晚,因為PS3即將上市,以我購買PS2-15000型,我就很後悔當初沒下手買最貴的10000型,NOKIA的手機第一批是芬蘭廠,最貴品質與二手行情也較高,不見得較晚買就比較划算,先買先享受,這是消費者應有觀念,所以你MP3買了兩個月掉了4千元,這在自由經濟市場算正常反應-
另提一事,你在網路上鋪文章屬言論自由,但就個人攻擊就觸犯民法,不過很感謝你提供你的購買經驗--
naoki740626
初學者
文章: 4
註冊時間: 2005-12-22 01:58

= = ~

文章 naoki740626 »

我先聲明
我不是精響的店員
本人也不喜歡做門市
我是在附近的國泰世華銀行上班


至於我對數位產品的了解
不為什麼
你多跟去3樓店長聊天你就知道

再來~
我承認我在幫那家店說話
不為什麼~
只因為我實在看不慣惡意抹黑
我的帳號是新的沒有錯
那是因為ptt有人推薦這邊~
過來看一下
沒想在素質竟是惡意抹黑跟批判
看了實在另人心寒




在奉勸你一句話
因為本人從事放款部也算服務業
深深了解難處的地方
要先別人對你服務好
請先問自己~自己是什麼樣的消費素質
當全台灣都在報怨消費環境不好~不如國外的時候
有沒有想過自己的消費態度~
不想給店家賺
又要店家服務好
請問換了是你你願意服務好嗎?











忘了對你說~網路抹黑已觸法~請三思
(請去看ptt討論區政治版的案例~請多注意^^)
唷~
上來跟大家聊天摟^^~
naoki740626
初學者
文章: 4
註冊時間: 2005-12-22 01:58

還有

文章 naoki740626 »

更換產品得問題

我想給你些建議

試問今天換個角度來想

今天如果你是店家

客人常買一買東西來跟你說要換

天天都把消費者保護法掛嘴邊

試問~今天那家店我想不出一個月

東西都會變成二手品


比如說你今天拿xt-21去跟那家店換成mpio的好了

那那台xt-21ㄋ~是不是又要賣給下一位消費者

這樣想請問~下一位消費者不是很可憐嗎?

店家真的有那麼多的餘力去吸收那麼多的東西嗎





換個立場想想
消費性電子產品波動本來就大
我想~這點不論是各行各業都會出現的狀況吧
當季的衣服會很貴~那隔了沒多久要換季打三折~這要怎麼算
買了房子一千萬~過幾個月可能因為變動變八百萬~那不是要自殺
別以為mpio就不會差很多
請看HD200那台
去年12月賣9900~到一月變多少~6499~那算什麼?
在下就曾買過那台~
只差沒被它的當機給氣到吐血~
唷~
上來跟大家聊天摟^^~
dosiris21
大師
文章: 67
註冊時間: 2005-05-16 01:57

文章 dosiris21 »

所以老師上次有沒有跟你講

要忍住 要忍住 要忍住

你就不聽老師的話嘛

不聽老師的話

那你還看老師的節目幹什麼呢 (丟筆) [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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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BooBird
神人
文章: 1424
註冊時間: 2001-12-11 08:00
來自: 不知有漢 無論魏晉

Re: 還有

文章 BooBooBird »

naoki740626 寫:今天如果你是店家
客人常買一買東西來跟你說要換
天天都把消費者保護法掛嘴邊
試問~今天那家店我想不出一個月
東西都會變成二手品
這個情況並不會發生。

如果是看得到實品的商店,
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或標示不實,
不然消費者也不能任意退貨。
但是若有以上兩種狀況之一,
店家有責任讓消費者退換,
這是法律,不是服務品質的問題。
如果退貨率太高,那是製造商的過失,
店家可以要求製造商吸收退貨損失,不關消費者的事,
這並不構成拒絕退貨的理由。

我在燦坤換過貨 --> 標示不實,
我在順發換過貨 --> 沒什麼原因,對產品不滿意,照順發的規定扣10%,
順發拿回去讓廠商檢查重新包裝,也沒有二手品的問題,
大家照規定來,別自己發明一堆不合法的規矩亂搞,
消費者跟店家之間就沒什麼好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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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uyoumin
神人
文章: 1612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中正紀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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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還有

文章 kouyoumin »

BooBooBird 寫:我在順發換過貨 --> 沒什麼原因,對產品不滿意,照順發的規定扣10%,
順發拿回去讓廠商檢查重新包裝,也沒有二手品的問題
二手品就算重新包裝還是二手品吧
(只是買的人不知道, 以為買到新品罷了...)
節約用電 - VIA EPIA CN運作中
Mark123
初學者
文章: 3
註冊時間: 2005-12-23 15:49

Re: 還有

文章 Mark123 »

kouyoumin 寫:
BooBooBird 寫:我在順發換過貨 --> 沒什麼原因,對產品不滿意,照順發的規定扣10%,
順發拿回去讓廠商檢查重新包裝,也沒有二手品的問題
二手品就算重新包裝還是二手品吧
(只是買的人不知道, 以為買到新品罷了...)
對啊...如果你是當事人,當你知道你買的東西那是被退換過的產品,你應該會很生氣吧....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對話...
leeso
初學者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05-12-17 19:56

有清楚明白嗎

文章 leeso »

 ..針對naoki740626:客人常買一買東西來跟你說要換,天天都把消費者保護法掛嘴邊,試問~今天那家店我想不出一個月,東西都會變成二手品所言加以回應。
 ◇◇如果店家認為自己銷售出去的產品、是不適合退換的、那麼,店家是不是應該明白標示(就像順發的作法)、在產品的包裝上、或是貨物售出的時候、必須說明白、講清楚:此貨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如果店家沒有這麼做,只是迫不及待希望客人掏出錢來,卻在 事後客人發現與自己希望不太相符的時侯(一般消費者應該都有不小心買錯東西的經驗才是),才告訴客人不可以(但是、就本人的狀況、店長並不是告訴我不可以,而是蓄意告訴我,那不是他們家賣的東西、所以沒有東西換),我覺得在這樣的前提下,消費者蓄意要退換東西的說法可能不成立。

 ◆◆再來、就魔流劍-風之痕會員所述、觸犯民法的說法做個回應。觸犯民法的前提在:蓄意傷害。說句實在話,本人既沒有在販售mp3,也沒有多餘的資金投資去做股東、給別人開店販售「mp3、mp4、專業錄音筆、各大品牌數位產品」。王小姐在Nova2F的251、252、289;3樓的322、315店面生意好壞、與本人沒有任何利害衝突。試問一句:本人蓄意傷害王小姐的動機何在。在這裏、由於我要引用到
naoki740626會員(2005-12-22 02:36 文章主題: maycomXT-21超讚.......小弟我也有) 裏面的幾句話,我不清楚什麼原因文章的主要內容就目前我的瀏覽器看來已不存在,不過為了方便網友瀏覽文章前後的連貫性(下面3篇文章,主要是回應那篇文章而來)。本人在此簡單摘要:naoki740626會員在文章裏提到他於今年5月、在中壢Nova另一間毫不相干的店家比較過價格之後,發覺Nova-322精響xt-21價格一萬一比較低、並且有贈品,於是他全無遺憾找精響買了xt-21一萬一、誇讚與王小姐同姓的322王姓店員王家豪是他所見過最專業且服務品質最好的、並對本人因為5,000元差價斤斤計較之小事予以抨擊。總結以上資料、本人問一下、如果一個店面
  1. 提供錯誤不實的資訊給顧客、甚至意圖掩飾。
  2. 出售的產品上不附有代理商(真實維修負責人)的保固卡及任何連繫資訊。
  3. 調價緩慢、當別家店面售價六千五 (dosiris21、2005-12-22 10:58)此店面的售價一萬一 (naoki740626、2005-12-22 02:36)。

  我們先放下 當月4,500元的差價不談,就此3點而論、消費者沒有辦法認定此一店家為誠信優良的店家各位覺得過份嗎?

ps: 魔流劍-風之痕會員對於數位產品的新知、了解、以及愛好..再再顯示您為行家,常來留言板為後生晚輩們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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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BooBird
神人
文章: 1424
註冊時間: 2001-12-11 08:00
來自: 不知有漢 無論魏晉

Re: 還有

文章 BooBooBird »

kouyoumin 寫:二手品就算重新包裝還是二手品吧
(只是買的人不知道, 以為買到新品罷了...)
是沒錯,不過話又說回來,
我們永遠不知道買到的東西到底是不是全新的,
而全新的東西也不保證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廠商的把關才是最重要的。
當然廠商也可能會有其他的做法,
例如當維修備品等等,那就不得而知了,
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廠商笨到把一看就知道是用過的東西當新品賣,
買到的人一定會不爽的,廠商的信譽也就要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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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BooBird
神人
文章: 1424
註冊時間: 2001-12-11 08:00
來自: 不知有漢 無論魏晉

文章 BooBooBird »

根據以前聽過的演講,
有兩種情形可能構成誹謗罪,(還是其他罪名?)
一是捏造不實情事,這大家都知道,
另一個情形就是雖然講的是事實,
但是這件事實屬於他人隱私,而公開後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例如在網路上大肆宣揚某人戴假髮,其實是個大禿頭,就屬此類不當行為。
而若某件事實雖屬於個人隱私,
但是這件事實若不揭露將會「有損公共利益」,
則可予以揭露,並不會觸法。

以此討論串的內容來說,應屬牽涉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
只要不涉及謊言假造、扭曲事實,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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